鵬欣環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于2023年12月29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及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,審議通過了《關于變更公司經營范圍及修訂<公司章程>的議案》,具體內容如下:
礦產品及金屬礦產品銷售;煤炭經營(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);房地產開發經營;實業投資;物業管理;經濟信息咨詢服務;銷售化工原料及制品(除危險化學品),GMP 條件下的醫用原料的銷售(含醫藥原料和關鍵中間體);貿易代理;特種高分子新材料;經營進料加工和“三來一補”業務,從事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,橡膠及橡膠制品、電子設備、通訊設備(除廣播電視地面接收系統)的銷售?!疽婪毥浥鷾实捻椖?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】 變更后:
一般項目:金屬礦石銷售;金屬材料銷售、金銀制品銷售;煤炭及制品銷售;煤炭洗選;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;物業管理;社會經濟咨詢服務;化工產品銷售(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);貨物進出口;技術進出口;進出口代理;橡膠制品銷售;國內貿易代理;通訊設備銷售。(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,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)
許可項目:礦產資源勘查;房地產開發經營;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。(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,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(二)《公司章程》修訂情況
鑒于公司經營范圍變化,同時為了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,推動形成更加科學的獨立董事制度體系,根據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》、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》、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——規范運作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,結合公司實際情況,公司擬對《公司章程》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,具體內容見下表:
原條款 | 修訂后條款 |
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,公
司經營范圍為:礦產品及金屬礦產品
銷售;煤炭經營(取得許可證后方可
從事經營活動);房地產開發經營;
實業投資;物業管理;經濟信息咨詢
服務;銷售化工原料及制品(除危險
化學品),GMP 條件下的醫用原料的
銷售(含醫藥原料和關鍵中間體);
貿易代理;特種高分子新材料;經營
進料加工和“三來一補”業務,從事
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,橡膠及橡
膠制品、電子設備、通訊設備(除廣
播電視地面接收系統)的銷售?!疽?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
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】 |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,公
司經營范圍為:一般項目:金屬礦石
銷售;金屬材料銷售、金銀制品銷
售;煤炭及制品銷售;煤炭洗選;以
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;物業管理;
社會經濟咨詢服務;化工產品銷售
(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);貨物進出
口;技術進出口;進出口代理;橡膠
制品銷售;國內貿易代理;通訊設備
銷售。(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,
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)
許可項目:礦產資源勘查;房地
產開發經營;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。
(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
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,具體經營
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
為準) |
第六十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、監
事選舉事項的,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
分披露董事、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
料,至少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教育背景、工作經歷、兼 | 第六十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、監
事選舉事項的,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
分披露董事、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
料,至少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教育背景、工作經歷、兼 |
職等個人情況;
(二)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
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;
(三)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;
(四)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
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
戒。
董事、監事候選人應當在股東大
會通知公告前作出書面承諾,同意接
受提名,承諾公開披露的候選人資料
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并保證當選后切
實履行董事、監事職責。
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、監
事外,每位董事、監事候選人應當以
單項提案提出。董事、監事的選舉應
當充分反映中小股東意見。 | 職等個人情況;
(二)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
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;
(三)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;
(四)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
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
戒。
董事、監事候選人應當在股東大
會通知公告前作出書面承諾,同意接
受提名,承諾公開披露的候選人資料
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并保證當選后切
實履行董事、監事職責。 |
第一百〇九條 公司設獨立董事。
(一)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
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,并與公
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
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,公司
獨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會專
門委員會外的其他職務。
(二)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
東負有誠實與勤勉義務。獨立董事應
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
求,認真履行職責,維護公司整體利
益,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
不受侵害。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, | 第一百〇九條 公司設獨立董事。
(一)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
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,并與公
司及其主要股東、實際控制人不存在
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,或者其他可
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
事。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,不
受公司及其主要股東、實際控制人等
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。
(二)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
東負有忠實與勤勉義務。獨立董事應
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
求,認真履行職責,在董事會中發揮 |
不受公司主要股東、實際控制人、或
者其他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
人的影響。公司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
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,并確
保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職
責。
(三)公司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
立董事,其中至少包括1名會計專業
人員。
(四)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
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
責的情形, 由此造成獨立董事達不
到章程規定的人數時,公司應按照規
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。
(五)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
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
求,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
組織的培訓。
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
議,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運作情
況,主動調查、獲取做出決策所需要
的情況和資料。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
年度股東大會提交全體獨立董事年度
工作報告書,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
說明。 | 參與決策、監督制衡、專業咨詢作
用,維護公司整體利益,保護中小股
東合法權益。公司獨立董事原則上最
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
事,并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
效履行職責。
(三)公司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
立董事,其中至少包括1名會計專業
人員。
(四)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
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
責的情形,由此造成獨立董事達不到
章程規定的人數時,公司應按照規定
補足獨立董事人數。
(五)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
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
求,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
組織的培訓。
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
議,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運作情
況,主動調查、獲取做出決策所需要
的情況和資料。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
年度股東大會提交全體獨立董事年度
工作報告書,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
說明。 |
第一百一十條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
列條件:
(一)根據法律、行政法規及其
他有關規定,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 | 第一百一十條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
列條件:
(一)根據法律、行政法規及其
他有關規定,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 |
格;
(二)具備公司章程要求的獨立
性;
(三) 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
本知識,熟悉相關法律、行政法規、
章程及規則;
(四)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、經
濟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
工作經驗。 | 格;
(二)具備公司章程要求的獨立
性;
(三)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
知識,熟悉相關法律、行政法規、章
程及規則;
(四)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
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、會計、經濟、
財務、管理等工作經驗;
(五)具有良好的個人品德,不
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記錄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中國證
監會規定、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本
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。 |
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的董事會、監
事會、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
股份1%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
候選人,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。
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
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。提名人應當充
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、學歷、職稱、
詳細的工作經歷、全部兼職等情況,
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
發表意見,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
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
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。 |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的董事會、監
事會、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已發行
股份1%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
候選人,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。
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
公開請求股東委托其代為行使提名獨
立董事的權利。
第一款規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與
其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或者有其他可
能影響獨立履職情形的關系密切人員
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。
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
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。提名人應當充
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、學歷、職稱、
詳細的工作經歷、全部兼職、有無重 |
| 大失信等不良記錄等情況并就獨立董
事候選人是否符合任職條件和任職資
格、履職能力及是否存在影響其獨立
性的情形等內容進行審慎核實,并就
核實結果作出聲明與承諾。
提名委員會應當對被提名人任職
資格進行審查,并形成明確的審查意
見。 |
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
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,董事會有權
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。
出現上述情況及《公司法》中規
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,獨立董事
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被免職,并由公司
作為特別事項予以披露。 |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連續兩次
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,也不委托
其他獨立董事代為出席的,董事會應
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議
召開股東大會解除該獨立董事職務。
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公司可以依
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職務。提前解除獨
立董事職務的,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
體理由和依據。獨立董事有異議的,
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。
公司獨立董事任職后出現不符合
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情形的或者不符合
獨立性要求的,應當立即停止履職并
辭去職務。未提出辭職的,董事會知
悉或者應當知悉該事實發生后應當立
即按規定解除其職務。
獨立董事因觸及前款規定情形提
出辭職或者被解除職務導致董事會或
者其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
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規定,或者獨立董
事中欠缺會計專業人士的,公司應當 |
| 自前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
補選。 |
第一百一十五條 獨立董事任期屆滿
前可以提出辭職,并向董事會提交書
面辭職報告,對任何與辭職有關或其
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
意的情況進行說明。
獨立董事的辭職導致獨立董事成
員或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
規定最低人數的,在改選的獨立董事
就任前,獨立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、
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。
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
改選獨立董事,逾期不召開股東大會
的,獨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職務。 | 第一百一十五條 獨立董事任期屆滿
前可以提出辭職,并向董事會提交書
面辭職報告,對任何與辭職有關或其
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
意的情況進行說明。公司應當對獨立
董事辭職的原因及關注事項予以披
露。
因獨立董事提出辭職導致董事會
或者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
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規定,或者獨立董
事中欠缺會計專業人士的,擬辭職的
獨立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責至新任獨
立董事產生之日。公司應當自獨立董
事提出辭職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補
選。 |
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條(后續條款編號
自動更新) |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董事履行下列
職責:
(一)參與董事會決策并對所議
事項發表明確意見;
(二)對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
東、實際控制人、董事、高級管理人
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
監督,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上市公司
整體利益,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;
(三)對公司經營發展提供專
業、客觀的建議,促進提升董事會決
策水平; |
|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中國證
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
責。
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公正地履行職
責,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東、實際控
制人等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。如發現
所審議事項存在影響其獨立性的情
況,應當向公司申明并實行回避。任
職期間出現明顯影響獨立性情形的,
應當及時通知公司,提出解決措施,
必要時應當提出辭職。 |
第一百一十六條 為了充分發揮獨立
董事的作用,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
《公司法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
董事的職權外,公司還賦予獨立董事
以下特別職權:
(一)重大關聯交易(指公司擬
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
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%的
關聯交易)應由獨立董事事前認可
后,提交董事會討論,獨立董事作出
判斷前,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
財務顧問報告,作為其判斷的依據。
(二)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
會計師事務所;
(三)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
東大會;
(四)提議召開董事會;
(五)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 |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行使下列
特別職權:
(一)獨立聘請中介機構,對公
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、咨詢或者核
查;
(二)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
東大會;
(三)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;
(四)依法公開向股東征集股東
權利;
(五)對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
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中國證
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
權。
獨立董事行使前款第(一)項至
第(三)項所列職權的,應當經全體
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。 |
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;
(六)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
咨詢機構,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
計和咨詢;
獨立董事行使前款第(一)項至
第(五)項職權,應當取得全體獨立
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;行使前款
第(六)項職權,應當經全體獨立董
事同意。
第(一)(二)項事項應由二分
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,方可提交
董事會討論。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
上述權利不能正常行使,公司應將有
關情況予以披露。
公司股東間或者董事間發生沖突、對
公司經營管理造成重大影響的,獨立
董事應當主動履行職責,維護公司整
體利益。 | 獨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職權
的,公司應當及時披露。上述職權不
能正常行使的,公司應當披露具體情
況和理由。
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
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
擔。 |
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下
列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
意見:
(一)提名、任免董事;
(二)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
員;
(三)公司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
的薪酬;
(四)聘用、解聘會計師事務
所;
(五)因會計準則變更以外的原 | 刪除本條(后續條款編號自動更新) |
因作出會計政策、會計估計變更或重
大會計差錯更正;
(六)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、內
部控制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無
保留審計意見;
(七)內部控制評價報告;
(八)相關方變更承諾的方案;
(九)優先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
東權益的影響;
(十)制定利潤分配政策、利潤
分配方案及現金分紅方案;
(十一)需要披露的關聯交易、
提供擔保(不含對合并報表范圍內子
公司提供擔保)、委托理財、提供財
務資助、募集資金使用、股票及其衍
生品種投資等重大事項;
(十二)重大資產重組方案、管
理層收購、股權激勵計劃、員工持股
計劃、回購股份方案、上市公司關聯
人以資抵債方案;
(十三)公司的股東、實際控制
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
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
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%的借款或其他資
金往來,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
回收欠款;
(十四)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
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;
(十五)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 | |
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;
(十六)證券監管部門、證券交
易所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事項;
(十七)法律、法規及規范性文
件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事項;
(十八)獨立董事認為必要的其
他事項。
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
下幾類意見之一:同意;保留意見及
其理由;反對意見及其理由;無法發
表意見及其障礙,所發表的意見應當
明確、清楚。
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
項,公司應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
告。獨立董事的意見出現分歧無法達
成一致時,董事會應將各獨立的意見
分別披露。 | |
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條(后續條款編號
自動更新) |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公
司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后,提交
董事會審議:
(一)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;
(二)公司及相關方變更或者豁
免承諾的方案;
(三)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
購所作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中國證
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
項。 |
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條(后續條款編號 | 第一百一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審 |
自動更新) | 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:同
意;保留意見及其理由;反對意見及
其理由;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。
獨立董事對董事會議案投反對票
或者棄權票的,應當說明具體理由及
依據、議案所涉事項的合法合規性、
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對公司和中小股
東權益的影響等。公司在披露董事會
決議時,應當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異
議意見,并在董事會決議和會議記錄
中載明。 |
新增第一百二十條(后續條款編號自
動更新) | 第一百二十條 獨立董事對重大事項
出具的獨立意見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
容:
(一)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;
(二)發表意見的依據,包括所
履行的程序、核查的文件、現場檢查
的內容等;
(三)重大事項的合法合規性;
(四)對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的
影響、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公司采取
的措施是否有效;
(五)發表的結論性意見。對重
大事項提出保留意見、反對意見或者
無法發表意見的,相關獨立董事應當
明確說明理由、無法發表意見的障
礙。
獨立董事應當對出具的獨立意見
簽字確認,并將上述意見及時報告董 |
| 事會,與公司相關公告同時披露。 |